《唐卡艺术:传承与创新》藏汉对照版。 四川美术出版社供图
《唐卡艺术:传承与创新》藏汉对照版是以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弥足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唐卡为研究对象,从实践到理论进行了全面整理与归纳。该书以宏观视角详细论述了唐卡的历史起源、发展脉络、流派演变、内容传承及技法仪轨,还从传承与创新的视角出发,将唐卡艺术在当代的文化保护、创作创新和周边影响做了深入浅出的梳理,并集合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风格的众多珍贵图像与名家名作,全方位呈现出唐卡艺术的博大与瑰丽。
《唐卡艺术:传承与创新》藏汉对照版由资深唐卡研究学者、一级美术师刘忠俊先生撰写,并由藏文翻译专家白玛才仁先生翻译。该书是近年来由国家民族文字项目出版发行的精品书籍,填补了同类书籍中既有传统与创新,又是藏汉双语版的空白,给读者带来一场知识与视觉的盛宴。
《唐卡艺术:传承与创新》藏汉对照版。 四川美术出版社供图四川美术出版社曾于2017年出版发行了《唐卡艺术——传承与创新》汉文版。汉文版获得了“第二十七届金牛杯全国优秀美术图书评比”铜奖。此次出版的藏汉对照版是在汉文版“唐卡溯源”“唐卡大观”“风格探微”“分野创新”四篇章基础上,对全书进行了重新增补和优化。
据了解,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大潮,传承千年的唐卡绘画艺术早已走向了大众、也走向了世界。但关于唐卡艺术的理论著作太少,大众读者难以深入了解唐卡文化和审美,只能望画兴叹。因此,唐卡艺术相关著作的编撰及出版于这一优秀传统民族文化的继承与弘扬有重要意义。(完)
重庆发布医美行业自律倡议 医美广告不得制造“容貌焦虑”****** 会议现场。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余志斌)不虚假宣传、不诱导消费、不强迫消费,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制造“容貌焦虑”……1月11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等10部门组织召开医疗美容自律指导会,旨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医疗美容、美容美发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会上,重庆市民营医院协会、重庆市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重庆市美容业协会、重庆市广告协会向全体会员联合发出十六条自律倡议: 一、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广告企业、执业医师应当诚实守信,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不得无证经营。 三、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登记或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活动,医疗美容项目不得超出核准的项目和级别。 四、医疗美容机构不得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不得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 五、医疗美容机构对医疗风险应当有清楚明白的告知、提示,不得进行违规手术操作,不得进行独创术式包装。 六、医疗美容机构不得擅自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不得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七、医疗美容机构从业医师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 八、医疗美容机构不得聘任、使用非从业医师(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九、医疗美容机构应当使用正规、合规的药品、器械,不得使用伪劣产品。 十、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应当对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保质保量,不虚假宣传、不诱导消费、不价格欺诈、不设定不公平格式条款,不误导、不套路、不强迫消费。 十一、生活美容机构不得超范围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不得与非法渠道医美机构开展合作,进行高额返点招揽顾客。 十二、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十三、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利用患者、专业人士、专业机构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不得宣传或承诺医疗美容效果。 十四、医疗美容广告不得制造“容貌焦虑”,不得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关联。 十五、医疗美容行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以及互联网平台应当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广告内容审查,拒绝虚假违法广告。 十六、医疗美容机构应当自觉遵守税收相关法律,如实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据实申报,依法纳税。 会上,民营医疗美容机构、整形医师、生活美容机构、媒体单位、广告企业代表分别作规范经营承诺。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等10部门分别进行提醒指导。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