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过客的目光与足迹——读《遥远的彩虹班》******
【光明书话】
作者:谈凤霞(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互联网时代,世界各地的时事新闻瞬间传播,风景生活也都可以一览无余。虽然网络缩短了时空距离,但是对于一方水土的深刻认知,唯有真正踏入才能有切身感受,而且这份感受不仅是关于异域,也连带着我们的故土;不仅关于我们的所来、所在,也关于我们的所往。作为异国他乡的匆匆过客,会有属于过客的新鲜而独到的目光,甚至也可能会留下过客的美好足迹,找到未来的行走方向。荆凡以自身南非生活经历为蓝本创作的儿童小说《遥远的彩虹班》就铺展着这样的目光,铭刻着这样的足迹,也昭示着作者对教育和文化的多重思考。
《遥远的彩虹班》 荆凡 著 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
一
这部小说中的异域不是我们颇为熟悉的西方欧美国家,而是相对冷门的非洲最南端。南非因其先后被荷兰和英国殖民的历史及世界各国移民的当代交汇,带来众多的民族和种族,美丽的南非成了民族的大熔炉,被誉为“彩虹之国”。故事的主人公苏远母子来到南非开普敦,领略了南非的山海、草原、野生动物等绮丽的自然风光,这些炫目的热带风光让他们惊叹和沉醉,但无法抚慰他们在异国的孤独和渴望。
苏远一家在南非除了和一些中国朋友来往,也结识了南非当地的外国朋友,同胞乡情和跨国友谊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丰富的情调和温润的感动。苏远一家对于文化有着开放的眼光,他们参观南非的艺术博览会,拜访南非祖鲁民族的友人。“彩虹之音”一章浓墨重彩地渲染了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交流,尤其是多民族的音乐展示。音乐既凸显了民族的特色,同时也消泯了民族的隔阂。相互尊重、相互欣赏、相互帮助,是他们的国际交往准则。苏远爸爸在外地得了疟疾的危难之际,南非友人不离不弃地关照;在苏远母子骑车和开车遭遇危险之时,好心人伸出了援助之手,让他们感激万分;苏远妈妈也接受了外国邻居的孩子进班学习中文的请求。作者以苏远一家在南非的两年生活经历来展现南非社会的风土人情,目光中大多是欣赏,但也有对于社会治安等问题的批判。
身在异国,真正让苏远母子心心念念的,是“母语中文”这片根植于文化土壤中的“精神家园”。 存在主义哲学家海德格尔认为“语言是存在的家园”,语言、存在、思维三位一体。语言学派的代表人物维特根斯坦甚至主张哲学的本质就是语言,语言是人类思想的表达,是整个文明的基础。《遥远的彩虹班》并非旨在探讨形而上的哲学,而是立意在于与语言紧密联系的文化。苏远到达南非后,需要学习英语来更好地融入当地学校和文化;但是在情感上,他更倾心于自己的母语,更加觉察到中文的美和亲切。这是目光在两种文化之间逡巡过后的自然选择,母语联接着我们的民族身份和文化认同。定居南非的华人家长都希望下一代的孩子能够学习中国语言,以了解和承接民族文化之根;而外国友人则出于对中国的好奇和喜爱而希望能学习中文。林如荠在开普敦开设的中文学习班收了七个不同肤色和身份的孩子,但相同的是他们对于中文的热情。林如荠没有把中文当作交际语言来教授,而是用心地选择中国诗词,传达语言本身及其内在的文化底蕴之美。从语言哲学来说,语言的表达方式不同,世界显示的方式就不同。中国古典诗词显示的是优雅的诗意、含蓄的情致,可以让孩子们触摸中华民族的文脉,感受其隽永的气韵,增益其对于中国的亲近之心。
小说节奏舒缓,作者没有刻意设计扣人心弦的故事情节,而是以散文般的笔致平实地讲述苏远母子的过客生活,而学习中文则成了作者构想主体故事的情节线索,尤其在小说的后半部分更是集中笔力,层层推进地烘托这一事件之影响与意义。苏远一家临回国前,费尽周折地去寻找老师来延续“永远的彩虹班”。他们回顾过去:“两年上课的时光像彩虹一样闪着赤橙黄绿青蓝紫的光,在三个人的脑子里闪过——在异国他乡的汉语荒漠里,他们竟然在这小小的书房里挖出了一口母语的井,养育了一片小小的、小小的绿洲。”作为过客,这片“中文绿洲”是他们在南非开普敦这个异国他乡留下的足迹,是他们的不舍,也是欣慰。
二
在异域土地上,苏远母子也留下了成长的足迹。从初来乍到时对于陌生世界的忐忑、遭遇危险时的惊恐,到和南非友人交往中的融洽,再到建立中文学习班之后的适应,尤其是在中文的学与教中找到了自身的根基和价值。苏远变得更加自信大方,林如荠也在一连串的考验中,找到了作者所言的“自适”。很多时候,生活环境的变化是对成长的一种催化剂——无论是对大人还是孩子,逼着我们走出熟悉的舒适区,去面对和接受新的挑战。这需要勇气、耐心、智慧。在不同文化的对照甚至碰撞中,我们需要清醒地辨识自身文化的优异与缺失,去芜存菁地吸收异域文化以取长补短,在保持自己身份之际又扩展自己的世界,并思考可以有何增进文化交流的作为并付诸实践。
南非是一个盛产宝石的国度,在这部以南非为地点的小说中,苏远欣赏过南非自然界的奇特宝石,钟情于母语中文这块熠熠闪光的文化宝石,也珍爱跨越国界的友谊的宝石。《遥远的彩虹班》的“遥远”其实暗含了远与近:在遥远的异国他乡发展了对于自身母语文化的“亲近”,也生发了和异国文化及友人的“亲近”,而“彩虹”的丰富颜色则代表了多元文化的包容。小说中多次写到南非的圆形田地:“田地中,有的圆则和别的圆相互拥抱着。还有的,三三两两,各种排列组合。这些特别的田地,有的满圆碧绿,有的整圆金黄,也有的被对半劈开,在同一个圆里种了两种不同颜色的作物。”这一描写看似闲笔,实则是神来之笔。新奇的圆形田地既是南非的一种特色地理风貌,也象征了在这片土地上各色文化的兼容并包。圆形代表了圆融与和谐,而各种色彩的圆更是体现了当今世界所需要的和谐并存、美美与共的兼容并包精神。因此,《遥远的彩虹班》是融汇了中华民族气韵与当代世界气象的文化与情感的结晶。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2日 11版)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